4月23日,天津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天津法院系統,2019年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社會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相關工作給予歸納總結,并對社會公開發(fā)布,發(fā)布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并向社會發(fā)布了11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其中,趙宇律師代理的:賽智環(huán)??萍迹ㄌ旖颍┯邢薰九c、昆山資福機電工程 有限公司、資福機電工程 (天津)有限公司等 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被評為十大案例,位列第3位.
天津高院評價此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保護科技型民營企業(yè)發(fā)明創(chuàng)造成果的典型案例。生效裁判對于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等同侵權、關聯企業(yè)的共同侵權責任、許諾銷售、臨時保護期間等問題均進行了分析,對于較為復雜的專利侵權案件的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有很好的借鑒價值。
以下是高院發(fā)布的案例介紹
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商標糾紛案
以下是律師角度對案件的簡述,方便讀者對比查看
原告 天津賽智公司 訴 被告昆山資福公司、天津資福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津民終字第68號。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132號
一二審代理律師:趙宇 天津瀛略律師所律師(原告方)
案件簡述:
原告天津賽智公司,以3件涂裝環(huán)保發(fā)明專利起訴蘇州資福公司(研發(fā)方、總公司)、天津資福公司(銷售方、子公司)、天津合力嘉公司、天津合力佳公司(使用方)侵害發(fā)明專利專利權,要求停止侵權、索賠500萬元(含臨時期保護費等)
天津一中院經過2次現場勘查(侵權設備是12臺設備、單臺占地10多平方);五次開庭;做出天津資福公司(銷售方)部分侵權、賠償50萬的判決。
權利人不服一審判決,委托趙宇律師代理提出上訴,天津高院進行開庭審理和一次現場勘查,最后改判:蘇州資福公司(研發(fā)方、總公司)、天津資福公司(銷售方、子公司)共同侵權,獲得賠償110余萬(含臨時期保護費10萬、合理費6萬多),權利人基本實現訴訟目標。
案件啟示與意義:
1此案用3件發(fā)明打包訴訟,技術分析對比較為復雜繁瑣,給被告造成強大壓力,最后支持2件侵權,研發(fā)者(昆山資福、總公司)、銷售者(天津資福、子公司)共同侵權,基本實現我方訴訟目標;
2.判賠額度屬于天津高院近年判賠最高數目,總計約110萬(含合理費用等),鑒于國家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huán)境、在專利侵權實務典型意義,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yè)知識產權的積極意義,已經入選2019年度天津高院保護知識產權十大案例(序號3)
3.屬于二審改判案件,對一審的相關觀點給予糾正,涉及給予一些專利侵權認定的實務問題給予明確闡述。具體如下:
1)對位于侵權人管轄范圍內的大型設備的取證及現場勘察實務注意要點;
2)侵權人篡改實物證據的實況及適用舉證妨礙的不利推定;
3)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的時間點確定及爭辯要點;
4)如何利用網站宣傳、商標標示、圖紙標識等確定研發(fā)者與銷售者的共同侵權行為。
5)多項核心發(fā)明點相似的發(fā)明專利,應當如何酌情確定侵權賠償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