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0210625),其中,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辯護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曹德兵律師作為辯護律師之一參與的《唐志東制造毒品案》成功入選。
唐志東制造毒品案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志東,男,漢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農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患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東與郭某柏、蔡某煒(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議制毒事宜,唐志東安排郭某柏協(xié)助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蔡某煒提供其在四川省資中縣某村的住房作為制毒窩點并找人將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往該處。后蔡某煒、郭某柏分別糾集黃某良、郭某(另案處理)參與。同月8日,蔡某煒與黃某良、郭某駕車將從唐志東處接取的制毒原料、工具等運至制毒窩點。次日,唐志東提供制毒核心技術,負責配置制毒原料等,安排郭某柏、蔡某煒、黃某良、郭某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唐志東安排郭某柏、蔡某煒負責后期結晶、冷卻等制毒工序后,與黃某良、郭某離開制毒窩點。同月13日,公安人員在制毒窩點將郭某柏、蔡某煒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制毒輔料和工具,并于當晚在成都市將唐志東抓獲。
2 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志東、郭某柏、蔡某煒、黃某良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唐志東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唐志東提供制毒原料、輔料、工具、技術并負責制毒關鍵環(huán)節(jié),安排他人具體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汪某英、蔡某國、黃某良、汪某富為包庇制造毒品的蔡某煒,幫助其毀滅槍支和毒品的行為,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節(jié)嚴重,且系共同犯罪。蔡某煒、黃某良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唐志東是主犯,郭某柏、蔡某煒、黃某良系從犯,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制造毒品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對郭某柏、蔡某煒從輕處罰,對黃某良減輕處罰。在包庇毒品分子犯罪中,汪某英是主犯,蔡某國、黃某良、汪某富是從犯,根據(jù)各被告人在毀滅槍支和毒品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對蔡上國、黃前良、汪有富減輕處罰。黃前良歸案后如實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線索和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如實交代制造毒品的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唐志東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唐志東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該案中,被告人郭某柏犯制造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蔡某煒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合并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黃某良犯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3 律師說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本案中,涉及毒品高達25余公斤,因此,該罪名起刑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再加上犯罪嫌疑人還涉及包庇毒品犯罪,數(shù)罪并罰,也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案被告人之一黃某良歸案后,我所曹德兵律師接受其家屬的委托擔任黃前良的辯護律師。作為專業(yè)的刑辯律師,曹德兵律師在調查清楚受委托當事人的涉案情況后,積極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guī),并說服當事人積極配合警方破案,爭取立功等,在法庭上提出對黃某良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通過合法合規(guī)的途徑,為當事人爭取到從輕處罰、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法庭采納了曹德兵律師的辯護觀點。
曹德兵律師說:“最后的判決結果遠低于法定量刑,因此,本案代理是相當成功的。”